服務項目
服務對象
居住本市之以下對象,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,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者。
65歲以上老人。
55歲以上原住民。
失能身心障礙者。
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。
服務內容
可分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與身體照顧服務兩大類:
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包含簡易居家清潔、備餐、陪同外出或代購物品、陪同就醫等。
身體照顧服務:包含床上擦澡、協助沐浴、進食、翻身拍背、被動或主動肢體關節活動等其他服務(如陪伴服務、給藥、血糖測試、甘油球使用等)。